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编号:临2012-0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29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3层开封厅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11,200,941股,占公司总股本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7人,代表3,204,327,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506,8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
本次股东大会由王东明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审计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特别决议案(一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同意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是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补充,增加现金分红比例等内容。具体增加条款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及股东的期望,尽可能保证每年现金分红规模不低于可供现金分配利润的25%,且连续三年平均不低于30%。
第二百六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并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时,公司可对前述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二)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
(三)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
(四)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此后,公司《章程》条款向后顺延二位。
(二)普通决议案(一项):《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选举魏本华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魏本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监局核准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关于核准魏本华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深证局发[2012]227号),因此,魏本华先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正式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任期将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日止。
魏本华先生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将根据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魏本华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告)。
魏本华先生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人数由8人增至9人,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由3人增至4人。
三、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特别决议案(一项):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708,565,741股 占99.928993% | 0股 占0.000000% | 2,635,200股 占0.071007% |
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该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 |||
普通决议案(一项): | |||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3,709,237,441股 占99.947093% | 0股 占0.000000% | 1,963,500股 占0.052907% |
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该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以及公司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