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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重庆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一致行动人股份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说明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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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大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2012-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名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2—02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大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尚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黑证监上字[2012]17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承诺

      承诺事项:黑龙江证监局于2011年11月9日-1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回访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公司大新街两处房产的产权存在瑕疵问题未在承诺整改期限内完成,针对此问题,黑龙江证监局要求我公司继续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详见本公司 “临2011-025号” 公告)。

      公司2011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大新街两处房产产权过户问题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详见“临2011-026号公告”)。《整改方案》承诺:由公司王凯副总裁为整改责任人,设定专人、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大新街两处房产的过户工作。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未能在2012年9月30日前如期完成。

      未完成原因:该房产所有权单位因改制,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需经国资部门审批。

      解决方案:公司责成整改责任人王凯副总裁积极协调,争取尽快完成过户工作。

      二、股东股改承诺

      承诺事项: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与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减持价格承诺:为充分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自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25元/股。在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包括本次股改的定向转增)等事宜时,该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股改定向转增的除权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据此调整目前的设定价格。奔马投资与颐和黄金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归公司全体股东所有。(详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与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大股东承诺

      承诺事项:针对”秋林大厦欠公司应收款项8,868万元事项”,为了消除此笔应收款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大股东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以下书面承诺(详见“临2011-021号公告”):

      1、本公司同意将此笔应收款清收工作纳入资产重组方案中。在启动资产重组工作时,用同此笔应收款等额的置入资产,将此笔应收款置出,置换给大股东,以彻底解决秋林大厦应收款的问题。

      2、如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尚未解决收回此笔应收款问题,本公司承诺用货币资金,以帐面原值收购此笔应收款。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承诺期内正常履行。

      1、公司成立了以财务总监为组长的清收小组,积极与债务人沟通,继续加大清收力度,确保清收工作顺利进行。

      2、如2012年底前仍未收回上述款项,公司大股东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名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2—026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和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998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哈商贸”)向哈尔滨银行道里支行申请的10个月7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哈商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2009年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起诉哈商贸及本公司,要求偿还本金680,100元及利息575,253.66元。2010年1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里民二初字第378号】: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本公司与哈尔滨银行就上述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偿还哈尔滨银行本金人民币680,100元,利息460,202.92元,共计人民币1,140,302.92元,免除上述连带责任。

      2、本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次日,按本协议约定偿还哈尔滨银行1,140,302.92元款项,哈尔滨银行出具收款凭证,公司与哈尔滨银行完全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本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6日偿还所欠哈尔滨银行款项,至此哈尔滨银行免除公司连带责任,本公司与哈尔滨银行完全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备查文件:

      1、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里民二初字第378号】

      2、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