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关于披露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2-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2-07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公司、本公司、恒逸石化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逸集团 指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鼎晖一期 指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
鼎晖元博 指 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
恒逸有限 指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证监字[2012]39号),本公司对截至目前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方在承诺期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承诺背景 | 承诺事项类型 | 承诺人 | 承诺事项内容 | 履行情况 | 超期未履行承诺原因及解决方案 |
重大资产重组 | 业绩补偿承诺 | 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 | 承诺恒逸有限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每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盈利预测数分别为8.8115亿元、8.9027亿元、7.7305亿元)时,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需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 | 恒逸有限2011年全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92,176万元,超过同期承诺净利润额8.8115亿元,该承诺已履行完毕,而其他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无违反该承诺事项。 | 不适用 |
独立性承诺 | 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邱建林 | 承诺保证恒逸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与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上的独立。 | 截至目前,恒逸集团、邱建林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不适用 | |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 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邱建林 | 承诺不与公司同业竞争。 | 截至目前,恒逸集团、邱建林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不适用 | |
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 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邱建林 | 承诺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 截至目前,恒逸集团、邱建林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不适用 | |
不占用公司资金承诺 | 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邱建林 | 承诺不占用公司资金。 | 截至目前,恒逸集团、邱建林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不适用 | |
建筑物法律瑕疵消除承诺 | 恒逸集团 | 承诺促使并协助恒逸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12个月内,办理完毕16处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并承诺办理上述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上述建筑物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权属登记而引致的所有费用、损失都将由恒逸集团承担。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期为2011年6月7日,该承诺履行期限为2012年6月7日,截至目前,存在三处房产未办理完毕权属登记。 | 由于该三处房产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规划、土地、房产等相关资料尚未补充完成,恒逸有限正在积极协调办理当中。 |
重大资产重组 | 建筑物法律瑕疵消除承诺 | 恒逸集团 | 承诺将促使并协助恒逸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2年内,以合法的方式解决19处建筑物的法律瑕疵问题,并承诺为纠正该等建筑物的法律瑕疵而补办相关许可和权属登记手续,对该等建筑物进行改建完善或进行拆除、或拆除后重建,由此而引发的所有成本、费用、损失均由恒逸集团承担,恒逸集团承诺将及时、全额补偿上市公司。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期为2011年6月7日,该承诺履行期限为2013年6月7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截至目前,恒逸集团无违反该承诺事项。 | 不适用 |
税务承诺 | 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 | 承诺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大连逸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调整不会增加恒逸有限或相关下属子公司现实或潜在的税负。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为前提,如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或其它原因导致恒逸有限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就上述股权调整被要求补交税款或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则重组方承诺将以现金及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 该承诺持续有效。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中述及的相关情形没有发生。 | 不适用 | |
税务承诺 | 恒逸集团 | 承诺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为前提,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如由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或其它原因导致恒逸有限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在评估报告中已考虑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并且恒逸有限当年未能完成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利润的,则恒逸集团承诺将以现金及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增加的税负,且该项补偿不影响恒逸集团履行对于业绩补偿之承诺。 | 该承诺持续有效。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中述及的相关情形没有发生。 | 不适用 | |
股份限售承诺 | 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实际控制人邱建林 | 承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认购或协议受让方式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 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截至目前,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以及邱建林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 不适用 |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