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2-036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北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2]88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门洪强、丛强滋、宋军利、谷亮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3月23日-2013年3月22日。
截至公告日,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威海联众利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4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后第十三个月起三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承诺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后第十三个月起三年内。
截至公告日,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10年6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公司聘任王春涛先生任总工程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总工程师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将王春涛所持公司股份纳入高管股份进行管理。
2012年3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监事会,公司发行前自然人股东高明先生、袁勇先生、丛培诚先生成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将上述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纳入高管股份进行管理。
2012年3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聘任陈大相先生、张永胜先生为副总经理,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将上述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纳入高管股份进行管理。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
1、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北洋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新北洋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新北洋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新北洋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北洋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新北洋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新北洋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新北洋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新北洋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北洋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将不与新北洋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新北洋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北洋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新北洋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新北洋造成损失的,北洋集团将给予全部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威海联众利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出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从事与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且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新北洋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新北洋造成损失的,将无条件给予全部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国有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承诺: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函[2009]96号)要求,承担并履行相应部分国有股转持义务,以现金上缴中央金库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承诺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后。
截至公告日,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目前正在沟通拟定具体履行方案,计划以减持新北洋股票的现金收入或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