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2-042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履行承诺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证监发〔2012〕11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后,即联系了控股股东、关联方并组织了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传达学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规定及《通知》附件规定的自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历年来尚未完成的承诺事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2010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江斌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10-28至2014-10-28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陈瑞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及离任后的十八个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承诺事项
(一)根据2011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2011-11-22至2012-11-22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根据2012年7月30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承诺:
1、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4、未来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2012-08-08至2013-08-08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根据2012年7月30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议案》,公司承诺在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3、原则上,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承诺期限:2012年-2014年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正在履行上述承诺。
三、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江斌承诺事项
(一)2010年7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斌和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金达威集团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本人、本公司不会,而且会促使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外参与、经营或从事与厦门金达威集团主营业务或其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凡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商业机会可参与、经营或从事任何可能与金达威集团主营业务或其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公司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书面通知金达威集团,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无偿提供给金达威集团。”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2010年7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斌和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签署本承诺之日起,本公司、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金达威集团资金。”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2010年7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斌和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实际经营运作过程中,将保持规范运作,确保与金达威集团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本公司、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金达威集团在经营业务、机构运作、财务核算等方面独立并各自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2011年4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斌和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因与Kaneka Corporation诉讼最终裁决需承担故意侵权的三倍赔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愿全额承担上述赔偿。
承诺期限:诉讼程序终结后止
2011年8月3日,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作出关于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期间中止审理的命令:各方之间的所有地区法院程序暂停,等待国际贸易委员会No.337-TA-790号调查作出最终裁决。
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公告了该337调查案的初裁决定(详见公司2012-039号“关于辅酶Q10产品涉诉事项最新进展情况的公告”),最终裁定预计将于2013年1月底前做出。此外,公司尚需等待美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