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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承诺履行情况自查结果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2-41号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承诺履行情况自查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85号)的要求,公司对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自身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情况如下:

      一、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展集

      团”)为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及现金收购资产做出《关于避免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进一步避免发展集团剩余资产与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发展集团承诺:

      1、发展集团属下广州市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员村热电有限公司及其参股的广州恒运热电有限公司不再从事与公司相同和相似行业的经营和投资。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西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将在2012年实施关停,不再从事与公司相同和相似行业的经营和投资。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在3-5年内,如取得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批文,发展集团则将其注入公司;如未取得,发展集团将择机处置。发展集团将以与本承诺函所述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同样的处置方式一并处置广州热力有限公司。

      2、发展集团在2012年内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处置属下的广州嘉信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广州嘉得液化气有限公司(合称“嘉信、嘉得公司”)。

      3、除上述承诺外,发展集团还承诺,只要发展集团继续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发展集团及属下除公司以外的控股子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其他在商业上对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避免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公告》。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广州市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员村热电有限公司及广州恒运热电有限公司已停止运作;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已关停2台机组,广州市西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已关停1台机组;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尚未取得核准批文;广州热力有限公司保持现状;嘉信、嘉得公司的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上述承诺仍在承诺履行期内,发展集团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 公司控股股东发展集团以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燃气集团”)100%股权认购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部分A股股票,并就燃气集团部分房产更名所涉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权办证的有关问题出具《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更名所涉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有关问题的承诺函》,承诺:

      (一)关于燃气集团部分房产更名所涉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承诺

      1、发展集团将协助燃气集团积极缴纳相关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尽快办理完成相关房产的更名手续(由广州市煤气公司更名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并保证有关手续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即2013年2月24日前)办理完成。

      2、如燃气集团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一年内仍未能完成相关房产的更名手续(含未能足额缴纳相关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发展集团将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返还与相关房产评估价值(扣除预估土地出让金)等额的现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发展集团将就因上述房产更名手续未能完成(含未能足额缴纳相关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展集团将在相关损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作出补偿。

      4、若燃气集团缴纳上述房产占地份额的土地出让金时,房管部门要求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高于已扣除的预估土地出让金,则发展集团应在燃气集团上述房产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之日或自本承诺函出具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孰早为准),向公司就高出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二)关于燃气集团土地使用权办证问题的承诺

      1、发展集团将协助燃气集团尽快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并保证燃气集团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即2015年2月24日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2、如燃气集团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仍未能获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发展集团将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返还与相关地块评估价值等额的现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发展集团将就因相关土地使用权未办妥权属证书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导致的相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展集团将在相关损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作出补偿。

      4、若燃气集团在办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证手续时,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高于已扣除的预估土地出让金,则发展集团应在燃气集团上述土地出让金缴交完毕之日或自本承诺函出具满三年之日(以孰早为准)起三十日内,向公司就高出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更名所涉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有关问题承诺函的公告》。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燃气集团14处待更名房产有11处已完成更名手续,其余3处房产已完成出让金缴纳或免缴手续,待签发新房产证;17宗土地使用权办理工作中,已有9宗地块缴纳土地出让金,正待签发国有土地产权证;另4宗地块已获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征收实施批复,正待签发用地批准书;其余4宗地块正在申请用地批准手续。上述承诺仍在承诺履行期内,发展集团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