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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职务姓名
    公司负责人李振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学文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学文

    公司负责人李振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学文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4,760,551,015.633,170,437,933.7250.1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2,950,967,693.171,468,464,926.75100.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486.55-16.34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9,342,367.87-87,718.5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85-70,933.33
     报告期(7-9月)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7-9月)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602,880.1514,343,622.42-177.6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03-16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01-160.00
    稀释每股收益-0.030.03-16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560.58减少2.07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61-0.17减少2.14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75,831.2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0,054,023.2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539,863.0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3,194,541.9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7,682.71
    合计18,467,492.86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33689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5,958,77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571,728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28,896人民币普通股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800,000人民币普通股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199,999人民币普通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977,000人民币普通股
    时尚宇8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丁文宾591,476人民币普通股
    江晓义505,258人民币普通股
    王明462,874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12年9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增减比例主要变动原因
    货币资金122,764.5818,575.84560.88%发行新股和短期借款增加
    应收账款31,343.7518,733.9067.31%为适应市场波动情况,积极扩大产销规模而改变了销售的信用政策所致
    存货77,553.4141,364.4587.49%生产规模扩大,采购及在线量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11,329.083,180.37256.22%新增对Silevo,Inc.投资优先股1200万美元,新增对中宁县隆基天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
    短期借款72,895.8031,619.36130.54%因生产经营需要,借入银行贷款
    预收款项3,685.959,412.30-60.84%放宽赊销条件导致预收账款下降和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900.0020,000.00-45.50%偿还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8,200.0013,800.00-40.58%偿还贷款
    股本53,852.4022,418.00140.22%上市发行新股7500万股,6月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3934.4万股
    资本公积145,944.6926,075.47459.70%上市发行新股产生股本溢价

    (2)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12年1-9月2011年1-9月增减比例主要变动原因
    销售费用1,740.161,213.7043.38%运费、代理佣金及样品费用增加
    管理费用9,241.717,082.6830.48%技术研发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增加
    财务费用7,457.233,320.38124.59%票据和信用证贴现增加
    营业外收入2,206.53603.52265.61%政府政策性扶持款项增加

    (3)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12年1-9月2011年1-9月增减比例主要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934.2447.86-87718.50%销售收入减少,同时应收账款增加,回款期延长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203.49-53,310.83不适用固定资产投资减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5,189.4928,309.30483.52%上市发行新股和短期借款增加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4,188.74-25,146.82不适用上市发行新股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公司承诺:

    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仍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程序;上市后,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本公司对与无锡尚德相关交易单独成章、节进行重点披露。

    3.3.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3.3主要股东、董事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3.4主要股东及董事邵东亚先生、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3.5主要股东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3.3.6主要股东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隆基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3.7主要股东胡旭苍、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和五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3.8其他70位限售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的股份。”

    3.3.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承诺:

    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若出现对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障金等进行处罚或征收相关滞纳金,将由李振国、李喜燕对隆基股份进行充分补偿,使隆基股份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矽美单晶硅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2008年1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或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在2008年1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在无需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赔付责任。

    3.3.10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主要股东李春安、邵东亚、胡旭苍、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钟宝申、黄立新、李文学、张以涛、刘学文承诺: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3.3.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出具了一致行动承诺;主要股东李春安出具与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一致行动的承诺。

    3.3.1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了以上承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业绩预告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
    业绩预告的说明因2012年四季度光伏市场继续低迷,光伏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加剧,致使产品价格处于低位,短期大幅回升的可能性较小。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无现金分红事项。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5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2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 年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在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原董事邵东亚10月25日辞去董事职务,详见相关公告)。会议由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审议通过公司《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6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的要求,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正在履行的承诺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经公司核对,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一致,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承诺。

    截至目前,仍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公司承诺:

    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仍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程序;上市后,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本公司对与无锡尚德相关交易单独成章、节进行重点披露。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主要股东、董事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四)主要股东及董事邵东亚先生、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五)主要股东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六)主要股东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隆基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七)主要股东胡旭苍、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和五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八)其他70位限售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的股份。”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承诺:

    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若出现对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障金等进行处罚或征收相关滞纳金,将由李振国、李喜燕对隆基股份进行充分补偿,使隆基股份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矽美单晶硅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2008年1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或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在2008年1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在无需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赔付责任。

    (十)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主要股东李春安、邵东亚、胡旭苍、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钟宝申、黄立新、李文学、张以涛、刘学文承诺: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出具了一致行动承诺;主要股东李春安出具与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一致行动的承诺。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