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关于公司及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2-078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477号]文件精神,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本身及股东、关联方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相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情况。处于承诺期正在履行且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主体与公司关系 | 承诺事项与内容 | 承诺期限 |
| 1 | 王柏兴 | 实际控制人 |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应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述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 |
| 2 | 王柏兴、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 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 长期(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
| 3 | 王柏兴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及本人控投的企业将竭力减少及避免与股份公司间发生关联交易;若某关联交易依照最优于股份公司的原则而应予实施,则本人及本人控股的企业将避免干涉股份公司决策机构所实施的独立判断,并在严格遵循股份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之前提下与之公平、公开、公开交易,并协助其充分、切实履行所必需的披露义务。 | 长期 |
| 4 | 王柏兴 | 实际控制人 | 王柏兴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占用中利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若违背上述承诺,将以占用资金金额的20%向中利科技支付违约金。 | 长期 |
| 5 | 王柏兴 | 实际控制人 | 控股子公司深圳中利和中德电缆所租赁的房屋,如因出租方无权处分租赁房产或者租赁房产系非法建筑等原因致使深圳中利及中德电缆无法继续使用该租赁房产,王柏兴将承担深圳中利和中德电缆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 | 长期 |
| 6 | 王伟峰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 |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应股份。 | 2009年11月27日到2012年11月26日 |
| 7 | 通过持有公司股东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向本公司申报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长期 | |
| 8 | 江苏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关联企业 | 腾晖电力2011年净利润至少达到3130万元,2012年净利润至少达到26381万元,2013年净利润至少达到36625万元。如届时腾晖电力未达成该等业绩,中鼎房产将在相关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腾晖电力支付差额。 | 2011年12月3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
| 9 | 王柏兴 | 实际控制人 |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2009年11月27日到2012年12月06日 |
| 10 | 公司 | (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 2012年06月20日到2017年06月20日 | |
| 11 | 公司 | 2012年到2014年 | ||
| 12 | 王柏兴 | 实际控制人 | 认购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以及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不低于最终确定发行数量的5%,且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当中,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并继续提醒和督促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