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公司·价值
  • A6:专版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湖南西部民爆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客服电话号码变更的公告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A份额
    折算方案的公告
  •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库存煤炭的公告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部分B股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2012年11月2日   按日期查找
    A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5版:信息披露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湖南西部民爆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客服电话号码变更的公告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A份额
    折算方案的公告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库存煤炭的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部分B股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2-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简称:通葡股份 证券代码:600365 公告编号:临2012-055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相关债务人的诉讼。使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连续发生的诉讼事项,已经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披露标准,特此公告。

    一、本公司追讨应收账款的诉讼

    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在多年业务经营中,存在积欠已久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收回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近年来,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追收相关款项,并采取司法途径对部分款项进行追缴;2012年6月公司更换新的管理层后,为加快清欠力度,加大了通过司法途径对以前年度积欠应收账款的追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原告被告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诉讼时间进展情况
    1公司上海华洋酒店供应中心83.16已全额计提2012年9月未开庭
    2公司沈阳宝康实业公司178.92已全额计提2012年9月未开庭
    3公司上海庆全酒类有限公司249.48已全额计提2012年9月未开庭
    4公司郑州永易副食品有限公司249.48已全额计提2012年9月未开庭
    5公司通化市东昌区山城葡萄酒类批发商店155.54已全额计提2012年9月未开庭
    6公司沈阳市新源副食品经营部257.04已全额计提2012年9月未开庭

    7公司哈尔滨宏光实业公司264.60已全额计提2012年9月未开庭
    8公司大同市新伟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78.99已全额计提2011年11月重审
    合计1,517.21已全额计提

    公司要求法院判定上述被告立即偿还上述金额的应收账款及利息。

    上述诉讼中第1-7项已经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本公告刊登日,该等案件仍处于一审过程之中。上述诉讼中第8项经过一审及二审,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10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刊登日,该案件仍处于重审过程之中。本公司董事会将对该等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若上述诉讼胜诉且追缴回相关款项,将增加公司收回该等款项当年的业绩。由于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败诉或无法收回,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其他未审结诉讼

    1、公司与云南省昆明九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九井)相关诉讼

    2002年,公司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起诉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9月,通化中级法院作出[2003]通中民二终字第40号终审民事判决,判决昆明九井给付公司货款141.52万元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由于在公司与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通化中级法院未支持昆明九井提出的要求公司承担其借给公司某销售人员(已于1999年辞职)50万元(上述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的诉讼请求。2011年,昆明九井就该事项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销售人员和公司列为被告(某销售人员借款案)。2011年12月16日,通化中级法院于作出(2011)通中民终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东昌区法院重审。在裁定将某销售人员借案发回重审后,通化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经组成合议庭再审,裁定将公司与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2012年10月15日,东昌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刊登日,公司与昆明九井合同案、某销售人员借款案仍在重审过程中。

    如果公司胜诉,将维持现状;如果公司败诉,公司将向该人追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人具备赔偿能力,因此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子公司通化润通与北京市君信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诉讼

    (1)北京市君信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通化润通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君信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信)

    被告:通化润通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润通)

    事由及请求:

    2012年4月16日,北京君信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通化润通签署的有关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的《合作协议书》由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的“特供”、“专供”标识专项清理行动而无法继续履行,主张解除与通化润通于2011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通化润通返还预付的152.52万元货款。

    (2)通化润通对北京君信提出反诉

    反诉方:通化润通

    被反诉方:北京君信

    事由及请求:

    2012年5月7日,通化润通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诉称:通化润通以前年度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过程中支出相关费用约572.77万元,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北京君信赔偿该等费用。

    2012年9月5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仍处于一审阶段。本公司董事会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由于公司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过程中相关费用绝大部分已经在以前年度确认,如果胜诉,公司将能够收回以前年度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如果败诉,公司将不能收回以前年度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因此,上述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今后各期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与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高原)

    被告:公司

    事由及请求:

    2012年9月17日,云南高原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9年10月15日,云南高原与公司签订了《葡萄原酒购销合同》,后云南高原向公司支付了货款530万元,而公司向其交付了价值约179.2万元的货物及垫付了运费约9.3万元。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其预付的341.50万元货款。

    截至本公告刊登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公司董事会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为公司与云南高原货款结算纠纷,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今后各期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以上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审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相关诉讼的诉状、传票。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