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通葡股份 证券代码:600365 公告编号:临2012-055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相关债务人的诉讼。使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连续发生的诉讼事项,已经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披露标准,特此公告。
一、本公司追讨应收账款的诉讼
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在多年业务经营中,存在积欠已久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收回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近年来,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追收相关款项,并采取司法途径对部分款项进行追缴;2012年6月公司更换新的管理层后,为加快清欠力度,加大了通过司法途径对以前年度积欠应收账款的追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 诉讼时间 | 进展情况 |
| 1 | 公司 | 上海华洋酒店供应中心 | 83.16 | 已全额计提 | 2012年9月 | 未开庭 |
| 2 | 公司 | 沈阳宝康实业公司 | 178.92 | 已全额计提 | 2012年9月 | 未开庭 |
| 3 | 公司 | 上海庆全酒类有限公司 | 249.48 | 已全额计提 | 2012年9月 | 未开庭 |
| 4 | 公司 | 郑州永易副食品有限公司 | 249.48 | 已全额计提 | 2012年9月 | 未开庭 |
| 5 | 公司 | 通化市东昌区山城葡萄酒类批发商店 | 155.54 | 已全额计提 | 2012年9月 | 未开庭 |
| 6 | 公司 | 沈阳市新源副食品经营部 | 257.04 | 已全额计提 | 2012年9月 | 未开庭 |
| 7 | 公司 | 哈尔滨宏光实业公司 | 264.60 | 已全额计提 | 2012年9月 | 未开庭 |
| 8 | 公司 | 大同市新伟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78.99 | 已全额计提 | 2011年11月 | 重审 |
| 合计 | 1,517.21 | 已全额计提 | — | — | ||
公司要求法院判定上述被告立即偿还上述金额的应收账款及利息。
上述诉讼中第1-7项已经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本公告刊登日,该等案件仍处于一审过程之中。上述诉讼中第8项经过一审及二审,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10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刊登日,该案件仍处于重审过程之中。本公司董事会将对该等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若上述诉讼胜诉且追缴回相关款项,将增加公司收回该等款项当年的业绩。由于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败诉或无法收回,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其他未审结诉讼
1、公司与云南省昆明九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九井)相关诉讼
2002年,公司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起诉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9月,通化中级法院作出[2003]通中民二终字第40号终审民事判决,判决昆明九井给付公司货款141.52万元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由于在公司与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通化中级法院未支持昆明九井提出的要求公司承担其借给公司某销售人员(已于1999年辞职)50万元(上述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的诉讼请求。2011年,昆明九井就该事项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销售人员和公司列为被告(某销售人员借款案)。2011年12月16日,通化中级法院于作出(2011)通中民终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东昌区法院重审。在裁定将某销售人员借案发回重审后,通化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经组成合议庭再审,裁定将公司与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2012年10月15日,东昌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刊登日,公司与昆明九井合同案、某销售人员借款案仍在重审过程中。
如果公司胜诉,将维持现状;如果公司败诉,公司将向该人追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人具备赔偿能力,因此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子公司通化润通与北京市君信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诉讼
(1)北京市君信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通化润通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君信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信)
被告:通化润通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润通)
事由及请求:
2012年4月16日,北京君信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通化润通签署的有关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的《合作协议书》由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的“特供”、“专供”标识专项清理行动而无法继续履行,主张解除与通化润通于2011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通化润通返还预付的152.52万元货款。
(2)通化润通对北京君信提出反诉
反诉方:通化润通
被反诉方:北京君信
事由及请求:
2012年5月7日,通化润通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诉称:通化润通以前年度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过程中支出相关费用约572.77万元,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北京君信赔偿该等费用。
2012年9月5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仍处于一审阶段。本公司董事会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由于公司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过程中相关费用绝大部分已经在以前年度确认,如果胜诉,公司将能够收回以前年度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如果败诉,公司将不能收回以前年度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因此,上述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今后各期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与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高原)
被告:公司
事由及请求:
2012年9月17日,云南高原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9年10月15日,云南高原与公司签订了《葡萄原酒购销合同》,后云南高原向公司支付了货款530万元,而公司向其交付了价值约179.2万元的货物及垫付了运费约9.3万元。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其预付的341.50万元货款。
截至本公告刊登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公司董事会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为公司与云南高原货款结算纠纷,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今后各期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以上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审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相关诉讼的诉状、传票。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