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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2-036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青证监发字[2012] 224号)文件要求,对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为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在公司2009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出的承诺,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青投集团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122,467,041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上市交易。

      承诺履行期限:2009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3日。

      履行情况:控股股东青投集团如约履行承诺,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公司回购情况。2012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定向增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09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向青投集团定向增发的122,467,041股限售股于2012年11月3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1月5日。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与鱼卡煤电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自鱼卡煤电全面投产起三年内,青投集团和金瑞矿业将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发展需求和市场时机,利用多种持续融资手段,通过金瑞矿业主动收购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鱼卡煤电的全部煤炭生产经营性资产注入金瑞矿业;未来如青投集团获得其他煤炭类资产,亦遵循上述原则注入金瑞矿业。最终金瑞矿业将成为青投集团控股企业中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履行情况: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文件精神,青投集团等八家单位于2011年初共同组建了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能源公司”),青投集团以其拥有的鱼卡煤电煤炭资源探矿权作价出资,占青海能源公司注册资本的21%。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产业“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政策要求,新设立的青海能源公司将作为青海省鱼卡矿区的唯一开发主体,实现对鱼卡矿区的统一开发。

      鉴于青海能源公司未来将经营煤炭业务,与金瑞矿业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青投集团在取得青海省国资委的认可后,承诺自青海能源公司全面投产起三年内,将青投集团所拥有的青海能源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公司,使公司最终成为青投集团下属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目前,青海能源公司尚处于建设阶段,正式投入全面运营尚需较长时间。

      2、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同业竞争的承诺: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承诺将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3)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在根据承诺拟向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转让相关产权时,若其他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亦享有优先受让权,将尽力促成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并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在与公司具有同等投资机会的前提下,对新业务机会(指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青投集团应先通知公司。如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公司。如公司明确拒绝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也将不进行投资。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青投集团未有违背承诺的情形。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