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5 股票简称:广船国际 编号:临2012-021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通告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定于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1:30在中国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本公司行政大楼二楼接待室举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届时将提呈下列事项以供审议: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及相关建议上限金额的2013-2015框架协议(附注1);
2、 审议及批准陈景奇先生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3、 审议及批准潘遵宪先生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4、 审议及批准区广权先生辞任本公司监事;
5、 审议及批准委任杨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6、 审议及批准委任王军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7、 审议及批准委任陈景奇先生为本公司监事;及
特别决议案
8、 审议及批准修订本公司之公司章程(附注2)。
依据本公司《公司章程》,本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本公司将由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即,凡于2012年11月16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内资股(A股)和境外外资股(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就境外外资股(H股)股东而言,凡于2012年11月16日下午4:30前向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递交正式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的,受让人视为持有有关境外外资股(H股)。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广州,2012年11月2日
附注:
1、 有关2013-2015框架协议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刊发的公告(“公告”)。本通告所用词汇与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含义。
2、 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详情请参阅公告。
3、 敬请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即2012年11月29日)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的办事处,回复可采用来人、来函、电报或传真送递。但该书面回复并不影响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出席会议的权利。
4、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代表出席,并于表决时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凡以委托代表出席大会的股东须以书面授权委托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开始24小时以前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的办事处方为有效。H股股东则应将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授权文件(如有)最迟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开始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授权委托书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5、 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案的资料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以通函方式印发送给H股股东。
6、 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7、 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期为半天,往返及食宿费由股东自理。
8、 本公司于注册地址的办事处为:中国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0382)。
联 系 人 : 陈利平、杨萍
邮政编码 : 510382
电话号码 : (8620) 8189 1712-2995
传真号码 : (8620) 8189 1575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所有欲参加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公司股东,需填写以下确认表: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股内资股/外资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股东签名:
日期:
注: * 不适用者请删除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 与本授权委托书 有关之股份数目(1) | 股 |
本人/我们 地址为 全权委托临时股东大会主席或(2) 先生(女士)代表我个人/单位出席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1:30在中国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本公司行政大楼二楼接待室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递延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普通决议案 | 赞成(3) | 反对(3) | 弃权(3) | |
| 1、 | 审议及批准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联交易及相关建议上限金额的2013-2015框架协议。 | |||
| 2、 | 审议及批准陈景奇先生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 |||
| 3、 | 审议及批准潘遵宪先生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
| 4、 | 审议及批准区广权先生辞任本公司监事。 | |||
| 5、 | 审议及批准委任杨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 6、 | 审议及批准委任王军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
| 7、 | 审议及批准委任陈景奇先生为本公司监事。 | |||
| 特别决议案 | ||||
| 8、 | 审议及批准修订本公司章程。 | |||
| 委 托 人 签 名(4):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
| 委托人持有股数: | 委托人股东账号: | |||
| 受 托 人 签 名: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
委 托 日 期: 2012年 月 日 | ||||
附注:
1. 填上以 阁下的名义登记并拟授权代表人代表之股份数目,若未填上数目,则将被视为代表全部以 阁下的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2. 如欲委托临时股东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临时股东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格内填上拟委派代表之姓名。
3. 请给 阁下的委托代表对议案的表决作出指示,对各议案欲投票赞成者,请在“赞成”栏内加上“√”,欲投票反对或弃权者,请在相应栏内加上“×”,若无任何指示,则将被视为由委托代表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的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份持有人为一公司或机构,则授权委托书须盖上公司或机构印章,或由其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签署。
5. 本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的授权书和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开始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的办事处方为有效。H股股东则应将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于临时股东大会开始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