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及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2-03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2号)的相关要求,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对所涉及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按要求将公司股东及关联方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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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2-037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2年8月2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原计划用于大连风电产业基地项目(二期)、天津临港风电装运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河北乐亭风电产业基地项目、云南楚雄风电产业基地项目和山西大同风电产业基地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南京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了3个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2年11月1日,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南京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000000010120100159301、05090120000000049、05090120000000032,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在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在开户行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与通知存款账户,以定期存单与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资金。
三、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及通知存款销户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
五、存单不得质押。
六、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七、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铁铭、朱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八、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九、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安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