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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 铺路原油国债期货
    2012-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孙霖 ○编辑 衡道庆

      

      中国政府网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全文见封十三)。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调整了期货交易所的功能和定位,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地方包括,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修改后的条例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保证金、期货品种定义、交割结算等制度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有描述期货合约定义的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八十二条,并将原有的总体描述拆分,单列两项法条分别描述了商品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合约的定义,将第二项修改为:“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对此,中国国际期货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红英表示,目前利率、汇率、国债等期货品种均受到行业高度关注,未来期货品种的发展可能涉及更多的金融衍生品。

      王红英认为,《条例》的修订还表明我国对期货交易监管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他表示,《条例》的修订,首先是将期货交易监管上升到国家金融安全层面。“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应当将期货交易管理和金融管控纳入国家战略层面,以保障我国金融安全。”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更加有助于期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王红英认为,《条例》重新定义期货交易与期货交易场所,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各类交易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并非限制期货行业发展,而是在合理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规范的监管范畴,有序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见封十三

      相关分析文章详见封九·证券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