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2-0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了认真严格的自查,对本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 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传福及本公司股东吕向阳、王传方、王海涛、吴昌会、何志奇、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融捷”)、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王传福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吕向阳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此外,吕向阳进一步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广州融捷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通过广州融捷间接持有的股份。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广州融捷股权不超过其持有广州融捷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广州融捷股权。广州融捷进一步承诺:吕向阳控股广州融捷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吕向阳不再控股该公司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本公司股东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对于吕子菡通过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而其持有的本公司其他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其他非境外上市股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中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夏佐全、杨龙忠、王念强、吴经胜、毛德和、何龙、夏治冰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此外,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承诺:张辉斌控股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张辉斌不再控股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本公司监事张辉斌承诺: 其所持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权,也不由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其在本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其持有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广州渐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5、吕守国、吕子菡及张长虹就其通过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融捷间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融捷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通过广州信衡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晓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融捷间接持有的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2012年11月5日,上述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9年9月,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A股股东王传福、吕向阳、夏佐全、广州融捷分别签署《不竞争承诺》,向本公司作出承诺:
a.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b.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本公司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于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c.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不向其他业务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d.如果未来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将本着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比亚迪协商解决。
e.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比亚迪,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比亚迪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控股子公司不受损害;如果比亚迪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f.在比亚迪发行A 股并上市后,如本人/本公司及/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比亚迪依据有关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规则,详细地披露同业竞争的性质、涉及同业竞争的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本人/本公司是否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2012年11月5日,上述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有关税收优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福先生针对本公司税收优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分别作出承诺:
a.如果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公司及其有关下属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电池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技工学校)享受的深圳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合法,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本人将全额承担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如有)等,并放弃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追索权,保证公司及上述下属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b.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未为其聘用的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保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或被罚款,及被员工要求承担支付义务或赔偿义务,该等缴纳滞纳金、罚款或支付及赔偿义务将由本人全额承担,且不需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放弃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追索权,保证不使本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c.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未为其聘用的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或被罚款,及被员工要求承担支付义务或赔偿义务,该等缴纳滞纳金、罚款或支付及赔偿义务将由本人全额承担,且不需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放弃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追索权,保证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2012年11月5日,本公司并未发生因税收优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需要补缴或缴纳任何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未完成承诺事项,亦未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