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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的公告
    2012-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2-032

      债券代码:112016 债券简称:09宏润债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11月12日,凡在2012年11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2年11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74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2 年11月13日支付2011 年11月13日至20112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宏润债(112016)

      3、债券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为有担保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

    4、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7.8%。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5月跟踪评级,维持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本次公司债券单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 2009年11月13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 8%,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9宏润债”

    派发利息人民币7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2.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0.2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2日

    2、除息日:2012年11月13日

    3、付息日:2012年11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2年11 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与本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 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 (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投资证券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

    联系人:陈洁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21-64081888-1021

    传真:021-54976008

    邮政编码:20023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汇丰大厦45楼

    联系电话:021-38582000

    传真:021-68598030

    联系人:计静波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号中信大厦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7日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