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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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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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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2-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机电”或“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所涉及的众合机电A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1000万股,占本计划首次公告时众合机电股本总额30133.81万股的3.3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票来源为众合机电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总计26人。

    4、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禁售期为授予日起一年,解锁期为禁售期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本计划有效期期满之日止。

    5、授予日及授予方式: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起3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在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6、授予价格: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5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计划公司增发的A股限制性股票。

    7、价格与数量的调整: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重新报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解锁业绩条件:首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600万,且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25%;第二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100万,且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40%;第三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750万,且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80%。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9、解锁安排: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T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40%:30%:30%的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可解锁时间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上限
    第一个

    解锁期

    授予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

    解锁期

    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

    解锁期

    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10、众合机电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并经众合机电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众合机电、本公司、公司: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指依据本计划规定,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依据本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高管: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或与上述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人

    董事会:指众合机电董事会
    股东大会:指众合机电股东大会
    监事会指众合机电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众合机电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授予日、T日:指众合机电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禁售期:指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授予价格:指众合机电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众合机电股票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证监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指《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公司章程》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指人民币元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众合机电《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众合机电《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

    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就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9名;

    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共17名。

    (三)不得参与本计划的人员

    1、最近三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众合机电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总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截止本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股本总额30133.81万股的3.32%。

    四、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项目

    姓名

    职务合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万份)合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合计占本计划开始时总股本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陈 均总裁、董事606.00%0.20%
    2张 殷执行总裁、董事606.00%0.20%
    3王国平副总裁505.00%0.17%
    4凌祝军副总裁505.00%0.17%
    5傅建民董事、副总裁303.00%0.10%
    6薛仕成副总裁303.00%0.10%
    7吕 萍副总裁303.00%0.10%
    8李 军副总裁、董事会秘书303.00%0.10%
    9江向阳财务总监303.00%0.10%
    小计9人37037.00%1.23%
    二、骨干员工17人63063.00%2.09%
    合计26人1000100.00%3.32%

    其中:

    1、骨干员工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审议,监事会负责核查有关人员的名单。

    2、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数额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计划中,不存在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4、本计划中,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五、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禁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由支配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力等。但禁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禁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1、解锁期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首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别可申请解锁额度上限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各批实际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相关限售规定

    本计划对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众合机电股票的规定为:

    (1)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禁售期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众合机电公司治理文件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即: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对象每年转让其持有的众合机电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高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与重大事件间隔期:

    1、公司推出本计划的期间不存在以下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未满30日。

    2、公司在披露本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5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众合机电A股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依据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众合机电股票均价8.30元的50%确定,为每股4.15元。

    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解锁安排

    (一)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公司达到业绩条件:

    (1)本计划禁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首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600万,且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25%;第二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100万,且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40%;第三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750万,且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80%。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下转A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