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 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2-032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0,869,644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宋建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选举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为期三年,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1)选举宋建明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倪植森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宋飞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选举赵远翔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选举张宸宫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选举郭义民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选举黄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选举董家春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选举刘天倪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同意:160,829,644股;反对:40,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选举曾绍金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为期三年,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1)选举任振铎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何宝峰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郭浩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担任点票监察员,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李晓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