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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券商获准设立直投基金券商直投迎新契机
    “资金池”引发银证信全面合作 三方监管或成主流模式
    期货公司设风险管理子公司或放行 有望从事“泛现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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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设风险管理子公司或放行 有望从事“泛现货”业务
    2012-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期货公司设风险管理子公司或放行

      有望从事“泛现货”业务

      ⊙记者 叶苗 ○编辑 杨晓坤

      

      记者获悉,日前一份名为《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草案)》(下称《指引》)下发到期货公司手中。《指引》由中期协制定,规定期货公司可设立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据了解,这一新业务将实行备案制。与此前业内酝酿的现货业务理念相比,这一方案使未来的期货公司子公司有望从事更大范围的“泛现货”业务,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为灵活丰富的风险管理服务。

      根据《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须满足四个条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为隔离风险,《指引》规定,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为主的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记录保存制度等。

      《指引》要求子公司应当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应充分向客户揭示业务和产品的风险。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客户和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业内人士透露,“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以现货业务为基础,但并不仅限于现货业务,可以称之为“泛现货”业务,而“风险管理服务”这一概念更好地阐释了这类业务的定义。据了解,业界对于期货公司设立以现货业务为主的子公司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中期协此前曾给各家期货公司下发过一份类似文件,提出期货公司应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期现结合为主的期货市场配套服务业务试点”。值得关注的是,现在这份《指引》与此前的文件相比,“风险管理服务”的提法与“期现结合业务”出现了不同,同时降低了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的要求,此前要求是连续两次达到BB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