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长青环保取得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2-06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长青环保取得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成本收益等关键要素尚未确定,后期还需签订具体合同。具体合同的签订时间、实施内容和进度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04年2月5日,中山市建设局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环保”)签署《建设-运营-移交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之特许权协议》和《<特许权协议>附件三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之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并于2004年11月、2005年6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长青环保取得了“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权”。长青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约1000吨,年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约35万吨。
201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发来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中府办处[2012]2163号),市政府同意由原项目公司长青环保继续实施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扩容处理规模为600吨/日;同意由项目单位根据中心组团中远期垃圾处理需求,开展项目建设规模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按照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该扩容项目对公司2012年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