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2-032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70507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宏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7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7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皇甫京昊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