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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2-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2—052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11月16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德群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收购资产的议案》

    2012年9月28日,公司与郭莲女士就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共计4万立方米水体的育苗场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2年10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近日,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郭莲女士拥有的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的19,9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为15,201.24平方米的育苗场(上述已租赁育苗场其中的约2万立方米水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出具了【众华评报字〔2012〕第83号】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资产范围和评估价值,公司与郭莲女士经友好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并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

    同时,因此次收购所涉及资产为公司2012年9月28日已租赁郭莲女士4万立方米育苗场其中的部分水体,双方就原育苗场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并签署了育苗场租赁补充协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2年11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2—053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11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忠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收购资产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收购郭莲女士拥有的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的相关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海珍品苗种的产量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经营战略。双方交易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交易价格以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12〕第83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该项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形。

    同意公司收购该项资产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2-054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收购的资产为郭莲女士拥有的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的19,9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为15,201.24平方米的育苗场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该育苗场设施完善具备运营能力、权属清晰不存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众华评报字〔2012〕第83号】评估报告,评估值为3,017.52万元(详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为3,000万元,并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

    此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收购资产的议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收购资产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同意公司该项收购资产行为。

    3. 评估结论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

    通过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测算,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叁仟零壹拾柒万伍仟贰佰元(人民币3,017.52万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郭莲为自然人,郭莲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状况

    名 称类 别数 量所在地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15,201.24㎡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
    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19,957.00㎡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2年10月29日。

    3、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 目评估值
    房屋建筑物2,616.38
    土地使用权401.14
    资产总计3,017.52

    4、不存在与标的资产收购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的事宜。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12〕第83号】评估报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为3,000万元人民币。

    2.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甲方支付首笔收购款1,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1,800万元;相关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200万元。

    3.此次收购价款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出现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收购的资产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育苗基地项目业务内容相关,该收购行为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六、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收购的育苗场及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培育海参苗使用。

    本次收购的育苗室所培育的海参苗主要为满足公司养殖投苗需求,预计本次资产收购事项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资产收购协议。

    5.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12〕第83号】评估报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2—055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育苗场租赁协议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2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签订育苗场租赁协议的公告”(内容详见2012年10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2012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资产的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11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根据收购资产情况,经公司与郭莲女士友好协商,双方对原育苗场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对原发布的“关于签订育苗场租赁协议的公告”中主要内容进行相关补充更新如下:

    原协议:

    一、租赁协议主要内容:

    育苗场位置: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

    水体:4万立方米

    年租金:210万元

    租赁期限:二年

    现补充修订为:

    一、租赁协议主要内容:

    育苗场位置: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

    水体:2万立方米

    年租金:105万元

    租赁期限:二年

    除以上补充更新外其他款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