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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金融“监管者”为大众更好工作
    2012-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骏

      ■财经-世界观

      最近,有三位专家对金融监管问题提出了独特看法,认为本次金融危机不是因缺乏监管引起的,更不是因监管太死引起的,而是在监管政策的制订、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管效果引起的。这些看法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有什么参考意义,值得关注。

      ⊙刘骏

      

      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现在,在美国的市场上能看到的金融产品在中国大部分都能找到。因此,中国的金融监管问题一直是比较热门的话题。有呼吁放开的,也有强调监管的。从金融市场的历史经验看,越是市场发展迅速、新产品层出不穷,监管越应该被重视而不是简单地放松。

      最近,有三位在宏观金融和监管领域素有见解的专家巴斯(JAMES BARTH)、卡皮里奥(GERARD CAPRIO JR)和勒凡(ROSS LEVINE)写了一本书《金融监管者:让他们为我们更好地工作》。这是在2012年“后金融危机时代”三位专家根据他们对金融监管者在危机发生前后的表现所做的观察与研究写成的新著。其中的一些见解非常独特。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它是专门就金融监管,尤其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话题的研究成果。作者从监管本身的特点到具体监管者在危机中的表现,从美国的监管到其他出现危机国家的监管,以及对监管政策和效果的历史考察,直至“后危机时代”监管体系的改革等方面的问题,都有非常独到分析。

      其中一个比较值得中国金融监管者思考的问题是:这次危机或者很多历史上的金融危机,不是因为缺乏监管引起的,更不是因为监管太死引起的,而是在监管政策的制订、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引起的。这对于我们今天探讨改革中的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这里,我们就从涉及监管的几个基本方面来探讨作者提出的一些观点,以及对中国金融市场监管可能带来的借鉴与启示。

      金融监管的三种基本模式

      模式决定态度,态度决定手段,手段最终影响被监管机构和市场的行为。金融监管有三种基本模式。它们是:完全自由市场化,公共利益导向和私有部门利益导向。

      在完全自由市场化的模式下,政府对金融市场“听之任之”,也就是说,政府不应该对金融机构有所干涉,不需要为他们提供存款保险,或者是限制资本充足率等。这个模式在现实中为不少国家所采纳,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前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财政部长鲁宾和总统经济顾问之一的萨默斯都持这样的观点。

      于是,当前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伯恩女士在危机前提出,需要对某些金融衍生物进行政府监管和干预的时,这三人提出了强烈的反对,使得加强监管的提案流产,最终正是因为这些衍生物成为众多大型投资银行资本结构中的“定时炸弹”,导致美国纳税人为之支付大量的成本。

      完全自由市场化需要两个必要条件:法律和市场的完美保障。其中“完美”的含义就是,花费成本最小。例如,对于法律规定的金融协议的执行有保障,公司许诺给债券投资人的利息和成本支付可以很轻易地完成,没有诉讼费用,时间费用等成本掺杂其中;而市场“完美化”则更理想,被投资的企业对投资人信息完全公开,企业运行如何,企业有否猫腻,投资人一清二楚。很显然,这两个条件就算在发达国家的美国也不完全具备,更不用提制度亟待发展完善的国家了。

      公共利益导向的模式以及私有部门利益导向的模式有个共同前提,就是承认市场的不完美,以及由于这种不完美所带来的经济外部化问题,都需要有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

      公共利益导向的拥护者认为这一力量的最好代表就是政府,因为政府拥有最好的信息来源、最优秀的人才来处理和防范市场的失衡。而私有部门利益导向的拥护者则认为虽然政府可以使用监管来完善市场失灵的地方,但是政府本身也有缺失之处,尤其是作为政府中的个人利益往往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造成大量的政府公共资源的浪费。

      其实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刚好有这么两个金融产品恰恰体现了政府干预和市场自发的对风险的防范,这两种干预又恰恰都不算成功,那么这揭示了什么呢?

      第一,政府参与的对风险防范的就是政府隐形担保的“两房”。两房因为其历史的渊源和国会给予的住房拥有率等政策性目标,以及国会给予的优惠照顾的资本杠杆率,使得两房普遍被认为含有政府的担保。

      当然事后,美国政府也的确是将两房公开国有化了。但是之前政府的这种隐形担保,虽然起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也帮助两房完成了提高住房拥有率的政策性指标,却也给两房制造了“道德风险”,并且在房地产市场中将这种道德风险通过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传输到上游的房地产贷款提供者,使整个体系的风险大幅度增加。

      这样的一个政策,在最初,监管者就忽略了其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在系统道德风险增加的过程中,比如部分地区房地产贷款的标准大幅度下降,甚至很多贷款机构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恶性竞争,使很多完全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买房者也轻易借到了贷款的情况下,监管者理应对放贷机构做出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可是他们并没有;监管者对两房的资本状况,尤其是杠杆率过高的状况,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管者对房地产贷款证券过于依赖信用机构评级也没有做出适时合理的评估和对市场的提醒。

      第二,是市场针对房地产抵押证券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所创造的金融产品,信用违约掉期(CDS)。这种产品类似保险,一旦相关证券出现信用违约,那么信用违约掉期就可以为持有者提供保险补偿。可是和保险不同的是,这样的产品并不需要被保险物,也就是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受保人必须有需要保险的对象存在,比如汽车,房屋等,这种信用掉期,购买人可以不持有所投保的证券。

      用罗杰·鲁文斯坦在《华尔街末日》一书中的话来说就是,“你可以为你的邻居家购买火灾险,这样一来,如果邻居家着火了,你也可以获得赔偿”。这样的产品的存在同样给房地产贷款放款机构和证券发行机构都提供了道德风险,监管者并没有对这二者加强监管;监管者还忽略了对出售信用违约掉期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最终导致了资本不足,风险集中,过分依赖评级机构等一系列风险爆发。

      这两个例子,既说明了市场想仅仅依靠自己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是不可能的,也反映出政府作为监管者在解决问题上也并不那么足以我们公众给予信赖。由此可见,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是混合的,复杂的过程,并不是只选择单一的模式就可以取得成效。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们甚至应该建立这样的一种思维,那就是:即使是选择了正确的监管模式,监管过程的本身仍然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困境而导致效果的不明显,甚至监管本身也有可能促成了危机的爆发,这使我们不得不关注监管以及监管者的激励机制,即是什么可以促使他们更好的实施监管的问题。

      监管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对于任何工作的开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不局限于金融监管。本书的三位作者从一般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经常不能被保障的原因出发,详细地阐述了激励机制的不合理是如何导致股东作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却往往最不能得到利益的保障。

      他们然后对金融系统中从风险评估模型,到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美联储到两房所存在的激励机制出发,探究了为什么众多参与者对风险可以忽视,甚至不愿意接受的原因。这其中既存在了对前面提到的模式选择的问题(比如美联储的持续低利率政策等),更多是激励机制出了问题(比如商业银行遵循投资银行的激励机制)。

      更有意义的是,他们在谈到“后危机时代”美国出台的一些新的监管机构从根本上并没有摆脱危机前的其他监管机构在激励机制上的通病,因此并不认为“后危机时代”的这些新的监管机构会比危机前的监管机构更有效。这恰恰给中国正在探索中的金融监管完善提供了拥有实际意义的现实参照和建议。

      以中国的客观情况来说明,中国目前仍是一个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资本市场模式,以存款为主要的资本融资方式。这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优势,因为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存款要比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更便宜,方便也稳定。反观投资银行,因为其资金来源不是储蓄,而主要是交易利润收入和承销业务收入,因此资本结构并不稳定,尤其是当交易无法顺利开展的时候,投资银行将有可能资不抵债。

      举个简单例子,一家投资银行将其从市场上购买的证券可以重新打包,使其成为比较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既可以出售给别的投资者,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抵押物(比如掉期)。这个时候,如果突然因为市场形势的变化,同一类型的证券在市场上不再受欢迎甚至是市场冻结了,该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价值就会大大缩水。根据会计准则按照市场化计算通报价值的情况下,该公司的净资产很有可能出现大大的亏损甚至是为负引发倒闭。因此,在激励机制中,投资银行家们是倾向于承担高风险所带来的高收益,可是传统商业银行则不然。

      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中大部分是居民和商业储蓄,相对来说较为稳定,不会面临大面积的提取造成银行流动性的问题。理论上,商业银行的经营应该更为保守,因为不需要为高风险支付高的成本,因此也就不需要高收益的保障。可是一旦将投资银行的激励机制引入商业银行,尤其是按照中间费用甚至是某些交易费用或者交易量来给予报酬,那么势必造成商业银行内部开始追逐高收益下的高风险的危险趋势。

      这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的员工来说未必是坏事,因为他们的收入可以相应提高,可是对于为他们提供资金的广大商业和居民储蓄者来说,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美国有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为一定数额的储蓄提供保险,可是在中国并没有这样的保险制度。

      即使建立了类似的保险制度和保险机构,从一方面说,监管者确保了储蓄的一定安全性,也降低了商业银行出现挤兑的可能性,对于降低系统风险有很重要的意义;可另一方面,保险制度也提高了商业银行本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增加了其道德风险。因此,在建立这个储蓄保险机构的同时,这个机构同时必须承担监管者的义务监督商业银行。

      然而,问题到这里还没有结束,有了这样的监管机构和制度,并不代表这样的机构和制度一定站在我们广大纳税人的同一侧。很多在监管机构中的具体监管人员和金融机构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是存在利益关系。这一点在这本书中被数次提及并强调甚至在作者提出的理想监管方案中也很大程度上依据了对这种利益关系的特别关注。

      前面提到的三种监管模式中的私有部门利益导向这种观点就认为,政府很多时候并不为公共的最大利益服务。很多在监管部门中工作的人员因为专业和技能相近的关系,和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经常会打交道;这些人往往离开监管机构之后马上加入了金融机构,也有很多在监管机构中的人员之前就在金融机构工作过,这在美国和中国都屡见不鲜,这样的一个现状在书中被形象的用“旋转门”来形容。

      于是这里存在了这么一个悖论:如果一个监管者不了解金融机构本身,那他又怎么可以有效地监管呢;可是他如果了解金融机构,那么他往往在这样的金融机构里工作过或者熟悉其中的人和事,那他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利益关联。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存在储蓄保险公司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却依然无法在危机爆发之前对出现问题的商业银行采取及时措施的原因之一了。

      原因显然不能简单归结为银行的问题没有暴露,如果一个监管者发现该商业银行表外的业务越来越多,银行融资渠道中的储蓄大幅度下降,而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的短期商业票据,银行发行的债券,这个监管者一旦提出质疑和采取限制性措施,将有可能同时面临来自被监管银行的高层和来自监管机构内部高层的挑战甚至是威胁,试问,该监管者又如何挑战这样的权威呢?

      激励机制对监管在更宏观的层面所造成的影响有可能更为巨大。欧元区的现状就是在于当初在创建欧元区的时候,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实现,那就是:没有政治因素的干扰。

      欧元区统一了货币,也意味着各参与国失去了独立货币政策的权力,可是以控制通货膨胀为核心的货币和以政府预算和税收为核心的财政政策的对一国经济的相辅相成却要求要么财政政策得到相应的统一,要么货币政策仍然得以保留在各国政府手里。这样一来,在出现货币或者财政危机的时候,该国政府至少可以从另一方面对危机进行协调。

      可是欧元区的目前政策却使该国政府只保留了“一条手臂”,在危机中除了财政政策并无其他方法,这难免受到政治的因素干扰受到抵制。激励机制的矛盾很快就体现在了该国对欧元区体系的利益和政府在本国人民前的利益并不一致,最后导致了该国政府面临要么执行紧缩财政政策而得罪本国人民导致下台,或者因为无法保证欧元区为了巩固货币提出的苛刻条件最后退出欧元区造成本国经济崩溃同样也可能下台这样的进退维谷的困境。

      作者单位:加拿大联邦住房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