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岳阳兴长 证券代码:000819 编号: 2012-031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因信息披露涉嫌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稽查的事项。 2012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岳阳兴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的事实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岭炼化)系岳阳兴长控股股东。2007年1月11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资产公司)批复长岭炼化整体转制。10月15日,长岭炼化董事会讨论通过了《中国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根据该《清算报告》,长岭炼化纳入清算范围的所有资产、负债及权益(包括所持有的岳阳兴长23.46%股权)全部由中石化资产公司承接。10月26日,长岭炼化被依法注销,其所持4,545万股岳阳兴长股权被划转至中石化资产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并被依法注销的事项,属于应予披露的信息,但岳阳兴长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岳阳兴长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经中国证监会核查,岳阳兴长控股股东变更属实际控制人的单方面划转行为,变更后岳阳兴长控股股东的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长岭炼化法人资格注销事项,岳阳兴长确已在中国证监会立案前履行了披露义务。鉴此,中国证监会认为,岳阳兴长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并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岳阳兴长改正,给予警告。
二、本公司的说明
1、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情况的说明》、《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的公告》,对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长岭炼化注销的具体情况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6月3日另行为本公司于长岭炼化注销后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有关情况如实进行了披露,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稽查前已主动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了改正。
2、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鉴,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