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12-65
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1月20日,公司接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运中立保字第5号),获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于2012年11月19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鑫集团”)及本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柒仟伍佰万元整(75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1年5月3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签署了6800万元的《保证合同》,为发鑫集团向该行贷款6800万元(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0日)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截至目前,发鑫集团该笔贷款已逾期未归还。2012年11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如下:
“1、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提供的担保财产:
2、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发鑫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柒仟伍佰万元整(75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同时裁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银行方面进行协调,争取妥善解决。
三、备查文件
1、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运中立保字第5号)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