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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7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21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79,233,193股,占公司总股本60.1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阚赢、邵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丙二醇甲醚、5万吨丙二醇甲醚醋酸酯项目”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9,233,1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三千万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9,233,1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邵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