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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战术入股 今日诉诸公堂 万得、同花顺恶战金融数据服务
    2012-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日下午两点,万得资讯就起诉同花顺侵权案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悉,11月21日,万得资讯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诉状和大量证据,正式起诉同花顺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920万元。据万得资讯新闻发言人王洋介绍,证据准备用了一年半时间,证据材料堆起来有三层楼高,调集的素材如果全部打印出来要有十层楼高。

      不过,同花顺董秘朱志峰昨天给本报记者发电邮称,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同花顺方面还表示,其目前销售的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系自主研发,并在各类客户中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见习记者 王莉雯 ○编辑 邱江

      “我们一定会赢!”昨日下午两点,万得资讯就起诉同花顺侵权案于上海浦东新区建工大厦9楼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悉,11月21日,万得资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大量证据,正式起诉浙江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920万元。

      而就在上周,同花顺已遭到中国新闻网的起诉。因未经授权在其网站非法转载中国新闻网的稿件,同花顺被中国新闻网一纸诉状告上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被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万得:证据准备用了一年半

      昨日,万得资讯新闻发言人王洋引用港澳资讯的唐骏的话——“万得有的,我们都有,万得没有的,我们也没有!”——作为新闻发布会的开场白,称“同花顺抄袭万得在业内早就不是秘密了”。

      “我们的证据准备非常充分,占据了公司整整一个小房间,堆起来有三层楼高,调集的素材如果全部打印出来要有十层楼,我们准备了一年半时间!”王洋进一步阐释,“据我们所知,同花顺不光抄万得,在其他很多方面还抄袭了很多不同的公司。”

      在《万得关于起诉同花顺严重侵权事项的声明》中,万得方面称,自2010年以来,公司发现同花顺公然抄袭万得产品,而其所谓的金融终端产品已经彻头彻尾地沦为“山寨产品”。据有关资料,同花顺正是从2010年开始推出针对金融机构的终端产品iFind。

      万得方面表示,在公司多次劝告之下,对方非但没有收敛,违法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已给万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从公司产品价格上来说,为了维系、运营好公司产品,公司付出了高昂的研发、运营等成本,开发费用过亿。而同花顺的产品公开报价不到我们的1/5,价格极低,甚至免费送出,原因在于其并没有负担这部分的成本。我们公司向同花顺索赔的金额都是在这些损失基础上测算出来的。”王洋就具体索赔金额这样向记者解释。

      有数据显示,万得每年将50%以上的支出用于创新研发,累计投入已超过10亿元。

      但极富戏剧性的一幕是,在同花顺2011年前十大股东榜单中,曾出现过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身影,合计持有同花顺135.41万股。此后,市场便传闻万得起诉同花顺的。王洋解释称,今年9月份,在市场有所波动的情况下,公司曾给予同花顺“告诫”,劝其改善,但未果,此后便是万得大幅减持,进而在三季度末消失于同花顺前十大股东之列。

      同花顺:尚未收到法院文书

      同花顺昨日停牌一天。当天,同花顺董秘朱志峰给本报记者发电邮称,22日有媒体报道了竞争对手起诉同花顺侵犯其著作权,但截至目前,同花顺尚未收到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

      关于其目前销售的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同花顺方面表示,系自主研发,从产品的规划设计、程序编码、数据采集和产品运营等均由公司独立完成,并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产品推出后,由于高性价比,迅速吸引了业内的高度关注,有效拓宽了金融数据的客户范围,在各类客户中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此外,朱志峰还告诉记者,事件若有进一步的进展,同花顺将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与媒体和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

      法律界:产品独创性是关键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双方各执一词。记者就此咨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来了解到,此案中万得所提的被同花顺抄袭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来看当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也就是说,在此诉讼中,万得的产品必须具备独创性。

      魏来还提到,目前,我国一些法院受理该类案件会参照一些国际原则,即“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来源”原则。其中,“实质性相似”包括软件表面内容的相似和源程序相似;但就算源程序相似也未必就能断定被告方抄袭,还要以“接触”原则来判断,即软件开发者之间是否有接触,从而造成侵权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参照“排除合理来源”的原则。

      在《万得关于起诉同花顺严重侵权事项的声明》中,万得提出“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国外,对此类案件审理程序相当严格,案件审理期间,会明确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相对“温和”,审理期间不会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

      目前国内类似侵权案件不胜枚举。此前就有大智慧因涉嫌“山寨”遭彭博起诉;再往前推,本次的原告万得曾在2010年“主演”过被告的角色,与北京天相对簿公堂。其实,在整个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抄袭”屡见不鲜,该行业创新产品或“绝种”的问题应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