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据软件纠纷不断
凸显知识产权保护软肋
⊙见习记者 黄世瑾 ○编辑 邱江
万得诉同花顺一案,再次牵出了国内金融数据服务行业的乱象。从2004年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状告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飞狐”分析软件涉嫌抄袭原告的“分析家”软件——开始,陆续有天相诉万得、彭博诉大智慧等一系列纠纷。尽管不断有纠纷闹上法庭,但这些前车之鉴并没有令后来者清醒地认识到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风险。
这一现象的成因非常复杂。首先,金融信息服务业是软件业的后起之秀,导致该领域软件的功能、界面、扩展程序接口规范、数据导入等诸多方面都需要领先研发者进行一定的规划,因此领先研发者对用户习惯的养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位金融信息软件的开发者无奈地告诉记者,在这个领域,目前万得无疑是老大,那么其固有的设计风格具有相当强的黏性,“领导要求我们不得破坏用户此前在万得上的体验,我们不敢冒这样的风险。另一家数据服务商更加直接,在产品发布会上直接说,‘我们会尊重大家在万得上的用户体验’。”
其次,软件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历来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软肋。软件不比有形著作,国内有学者认为,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基本原理与软件的功能性特征无法协调。计算机软件虽然形式上类同于文字作品,但其本质却恰恰是控制计算机运行的一种技术思想。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加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对国外发展也比较慢,导致目前国内相关软件互相“抄袭”的情况相当严重。前述开发者表示,目前国内相关软件的数据来源基本一致,中层算法也基本类似,“在外观上的抄袭又非常严重,大家对这些问题好像都不太在意。”
于此,笔者认为,这需要立法者与软件公司两方面一同来打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鼓励创新,避免低层次的竞争。各信息服务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应该为自己的软件的各个要素申请专利,进行自我保护。更重要的则是,立法层面需要根据已有判例,及时跟进。
在这方面,美国可以给予我们相当的启发。利用英美法系的特点,通过判例将对软件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不断更新。最著名的案例要数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inc.(“莲花诉宝兰”案),该案确认程序中的菜单属于操作方法,因而不受版权保护,拒绝了版权对软件的技术思想进行“越界”保护,厘清了软件中可受版权保护的要素范围。
在上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问题以外,也不该忽视国内相关诉讼背后的商业动机。比如,在汇天奇诉博庭、万得诉同花顺两个案例中,原告相较被告均具有先发优势,而被告的产品均相对原告存在价格优势。在前述同质化竞争,甚至相互“抄袭”的情况下,用户必然青睐更为廉价的产品。此时,如果先发者依旧保持高价,就会面对后起者的直接竞争。为了捍卫已有的市场份额,便不惜诉诸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