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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旭利
    非法交易罪名成立
    2012-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获刑四年罚款1800万元

      ⊙记者 丁宁 ○编辑 颜剑

      

      昨日下午,备受市场关注的李旭利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

      今年6月,李旭利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在起诉书中,公诉人指控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期间,在交银旗下基金大幅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以及相关交易信息尚未披露前,于2009年4月7日,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实际控制的董某、岳某两个证券账户内,提前购买了上述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到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李旭利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基金管理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一审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李旭利的辩护律师朱有彬,他表示“判决结果值得商榷”,并仍然坚持开庭审理时的观点,即公诉方除了口供,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李旭利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不过朱有彬同时表示,这只是作为辩护律师的态度,最终决定是否上诉的权利在李旭利本人。目前李已被带回看守所。朱有彬表示,将尽快与其沟通并尊重李本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