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身之本
⊙本报记者 周宏
上周私募行业是比较让人关注的。证监会发布了针对上海一家私募机构上海丰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书。
相关处罚书认定,上海丰润在运营其间,其受托并全权负责投资的9个账户,包括“上海丰润”、“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浙江中行新股申购信托项目〈3期〉”、“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裕25号”。以及“上海杉业”、“王庆来”、“王娜影”、“张敏红”、“郑学明”、“陈光华”等6个法人、自然人证券账户,存在应举牌未举牌的违规事项。
相关处罚书显示,在2008年到2010年,上海丰润先后通过不同渠道受托了上述9个账户的委托投资,但在投资过程中,其上述9个账户对京山轻机、江西长运、大连圣亚、中科英华4只股票的合计持股数,存在多次逾越5%的收购线的行为。而上海丰润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因此构成违规,证监会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对该机构和董事长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和25万元罚款的处罚。
据悉,相关机构违背的是证券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机构持股超过总股本5%,是否就构成价格操纵或是涉嫌“坐庄”,显然需要监管机构认定。但从善意出发,上述处罚至少给所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了个醒,对于相关法律的条款需要熟悉掌握,对于可能涉及违规的行为要小心回避,否则法律无情的处罚可能导致公司摔大跟斗。
比如,前述私募机构涉及的证券法条款就显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当同一个机构以受托或投资咨询顾问形式,委托资产合计持有某些股票比例过高的时候,那么就可能会涉及是否“举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