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诺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10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承诺公告
一、股东承诺情况介绍
按照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其他股东按照22%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共计让渡约6,677.9709万股,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及张寿清有条件受让。其中,高万峰受让4002.8879万股,曹雅群受让1571.476万股,张寿清受让1103.607万股。股权受让完成后,高万峰、曹雅群及张寿清合计持有金城股份6,677.9709万股,占金城股份总股本的23.20%。
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及张寿清承诺受让的6,677.9709万股股票,自受让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股票之上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如果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及张寿清未能完成《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相关资产注入等承诺,则继续延长其受让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直至相关资产注入完成。如果证券监管机关对锁定期另有要求,则依照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执行。
1、承诺股东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截止目前为止均未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类别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限售情况的说明 |
| 万 峰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998.3999 | 13.89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488 | 0.02 | 受让时为限售股份 | |
| 合计: | 4002.8879 | 13.91 | ||
| 雅 群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69.892 | 5.45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84 | 0.01 | 受让时为限售股份 | |
| 合计: | 1571.476 | 5.46 | ||
| 寿 清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02.815 | 3.83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792 | 0.00 | 受让时为限售股份 | |
| 合计: | 1103.607 | 3.83 |
3.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高万峰 | 0 | 0 |
| 曹雅群 | 0 | 0 |
| 张寿清 | 0 | 0 |
二、此次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延长限售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承诺股份性质 | 承诺涉及股份 | 原限售截止日 | 延长锁定期限(年) | 延长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 | 设定的最低减持价 |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高万峰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998.3999 | 13.89 | 无 | 1 | 2013.11.13 | 无 |
| 曹雅群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69.892 | 5.45 | 无 | 1 | 2013.11.13 | 无 |
| 张寿清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02.815 | 3.83 | 无 | 1 | 2013.11.13 | 无 |
2.上述股东承诺没有最低减持价格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及时督促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对于承诺延长持有期的,公司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结算深圳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10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情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于2012年10月15日依法裁定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详见2012-086号公告)。重整计划已于2012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3个月,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由公司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
截止2012年11月18日,本公司已完成了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应清偿的各种债务的清偿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9日向锦州中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6号《民事裁定书》。锦州中院对本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此外,管理人已于2012年11月20日向锦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二、风险提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如届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则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6号《民事裁定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10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与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
带料加工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维护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转,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与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纸业”)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带料加工合作协议》,带料加工所需主要原材料原苇、煤、硫化铁等由宝地纸业提供, 其它辅助材料及人、财、物等由本公司自行解决。宝地纸业按产成品产量计付加工费,协议期限为6个月(详见2011-044号公告)。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详见2012-033号公告)。
经锦州中院批准,为维持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管理人与宝地纸业签署协议,继续由公司与宝地纸业进行带料加工合作,协议期间为自2012年5月1日起至重整结束(详见2012-043号公告)。
2012年10月15日,锦州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详见2012-086号公告)。
2012年11月23日,锦州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此,公司重整结束。
根据协议约定,因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获批并执行完毕,公司与宝地纸业带料加工合作自行终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如届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则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