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成城股份 编号:2012-036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议案3经审议未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2012年11月30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107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成清波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30,324,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形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开发的议案》
30,324,456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的议案》
30,324,456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0股同意,30,324,456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 0股弃权,本议案表决未通过。
4、《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30,324,456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召开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14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2、2012年11月30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107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成清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30,324,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4项议案,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投票结果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4)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3)项议案未获通过。会议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开发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巴黎明
(盖章) (签字):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