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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行召开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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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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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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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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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6版:信息披露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行召开公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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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的
    公告
    2012-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9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的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仲汉根先生的函告,仲汉根先生因个人融资与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质押,于2012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为自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日起15个月。

      其原于2011年11月11日及2012年12月28日质押给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股份8,390,000股已于2012年12月4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仲汉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306,4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1%。本次解除质押后其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12,9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0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1年1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农药基层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议案》, 决定变更农药基层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将募集资金投入到上海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2011年12月13日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农药基层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近期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帐号:1781182229。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丁方”)连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81182229,截止2012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62868432.37元。该专户用于上海营销中心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对专户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暂停付款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岳、邹文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