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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讨1.41亿元通行费损失
    海越股份打了两年半官司
    2012-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赵旭 吴正懿 ○编辑 邱江

      

      当地交通局负责日常管理的收费站免费放行本地车辆,民企投资方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海越股份历时两年半的经济官司,凸显行政意志之下的民企困境。

      昨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金公路诉萧山开发、萧山区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就萧山交通局是否应该担责、萧山开发的管理责任等焦点话题展开了辩论。

      事实上,该诉讼的源头需追溯至8年前。资料显示,浙江03省道贯穿杭州萧山区和诸暨市,诸暨段由海越股份投资并由其子公司杭金公路负责收费管理。2004年6月,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厅有关文件,03省道诸暨收费站与萧山收费站合并至萧山河上镇设站收费。当时,海越股份、诸暨市交通局、萧山区交通局和萧山开发四方协议约定,新的萧山收费站日常管理由萧山方(萧山区交通局和萧山开发)负责,收费收入由杭金公路与萧山开发五五分成等。

      海越股份人士向记者表示,两站合并后,萧山开发及萧山交通局便擅自违背对萧山楼塔、河上两镇车辆应当统缴收费的规定,实行免缴通行费,同时对大部分萧山籍车辆免费放行。

      海越股份提出异议之后,2004年8月,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联合发文,要求萧山区从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但此后,萧山方面利用“康庄工程”之名,在紧靠收费站旁修建起一条“绕站路”。据萧山媒体2005年2月报道,萧山交通局局长俞渭成宣称“在河上与楼塔之间专门做了一条康庄道路,楼塔、河上的老百姓进出萧山往这条道路走,可以避免收费”。

      在或明或暗的“放行”授意之下,萧山收费站的通行费收入锐减。此后,海越股份不断与萧山开发、萧山交通局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而另一方面,萧山区政府每年给予萧山开发的补贴款达6000万元以上。2010年6月,杭金公路向杭州市中院提起对萧山开发、萧山区交通局违反协议行为的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杭州市中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萧山收费站2004年6月15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在此期间,萧山收费站应收未收的通行费约3.05亿元,归属杭金公路的通行费达1.41亿元。据资料,海越股份去年净利润为879.33万元,今年前三季度盈利871.15万元。

      被告萧山开发及萧山区交通局辩称,收费难存在客观原因,并非管理原因造成,后果应由股东方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萧山收费站日常管理由萧山开发负责,在收费过程中占主要地位,而通行费流失的最直接原因是未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此萧山开发负有赔偿责任。

      今年10月,杭州市中院判决,萧山开发向杭金公路支付4500万元。但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萧山开发诉称,收费难存在客观原因,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杭金公路则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要求判赔1.41亿元,且萧山交通局也应担责;另外杭州中院的判决未涉及2010年4月30日之后的赔偿问题,会导致“案了事未了”。

      不容忽视的背景是,为纾解资金瓶颈,浙江自上世纪90年代初率先推出“四自公路”模式,即“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引入民营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并逐渐为各地效仿,03省道诸暨段便是该模式下的产物。但近年,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逐步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地方政府纷纷撤并收费站,导致民企投资方利益受损。

      有关专家认为,政府基于民众利益撤并收费站、对本地车辆放行的行为可以理解,但前提是必须与投资方达成一致,并应明确政府补偿或回购机制,切实保障民企投资方的正当权益。

      海越股份方面表示,在党和政府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萧山区政府、交通局违法行政,是对企业合法权益和广大股东权益的肆意侵害,公司不排除对两方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