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部分银行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业务,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12月14日起,新增通联支付方式部分银行卡并进行费率优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开通时间
2012年12月14日起
二、业务开通范围
本公司此次增加的通联支付方式银行卡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及上海银行。
三、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具备合法基金投资资格的个人投资者。
四、适用基金范围
本公司管理的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服务的开放式基金。
五、适用业务范围
本公司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
1、持有上述银行卡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的业务如下:
业务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交通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浦东发展银行 | 上海银行 |
开户 | √ | √ | √ | √ | √ | √ |
认购、申购 | √ | √ | √ | √ | √ | √ |
约定申购 | √ | √ | 暂未开通 | √ | √ | √ |
定期定额申购 | √ | √ | 暂未开通 | √ | √ | √ |
赎回 | √ | √ | √ | √ | √ | √ |
约定赎回 | √ | √ | √ | √ | √ | √ |
基金转换 | √ | √ | √ | √ | √ | √ |
约定基金转换 | √ | √ | √ | √ | √ | √ |
撤单 | √ | √ | √ | √ | √ | √ |
修改分红方式 | √ | √ | √ | √ | √ | √ |
注:“√”表示已开通
2、持有上述银行卡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办理的业务如下:
业务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交通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浦东发展银行 | 上海银行 |
认购、申购 | √ | √ | 暂未开通 | √ | √ | √ |
赎回 | √ | √ | √ | √ | √ | √ |
基金转换 | √ | √ | √ | √ | √ | √ |
撤单 | √ | √ | √ | √ | √ | √ |
修改分红方式 | √ | √ | √ | √ | √ | √ |
注:“√”表示已开通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有关费率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自助系统使用通联支付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按照以下费率标准执行:
1、投资者申购、约定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如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费率优惠仅适用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产品,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产品。具体各基金申购费率参见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相关公告。
2、基金转换费率及约定基金转换费率享受4折优惠,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如原转换费率低于或等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基金转换费由申购补差费和赎回费两部分构成,优惠费率只针对申购补差费,赎回费无优惠。
3、基金认购费率、赎回费率、后端收费模式费率均按相应基金最新披露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执行。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话系统使用通联支付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的费率优惠同网上交易。
5、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七、重要提示
1、本公司开通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种类及变动情况以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敬请留意。
2、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及电话交易业务前,请详细阅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个人版)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个人版)服务协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话交易协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电话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服务协议、法律文件,了解网上交易固有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投资者开立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视同接受并认可本公司上述服务协议。
八、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2、通联支付
公司网站:http://www.allinpay.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九、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十、本公告有关事项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