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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上汽债”2012年付息公告
    2012-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2-035

      债券代码:126008 债券简称:08上汽债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上汽债”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上汽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12月19日(“起息日”)至2012年12月18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上汽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3、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12月18日;

    4、本次兑息日为2012年12月19日。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08上汽债”),自2008年12月19日、2009年12月21日、2010年12月20日和2011年12月19日四次付息后,截至2012年12月18日又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08上汽债”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7年12月19日),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上汽债”(面值1000元)派息8.00元(含税)。

    “08上汽债”首次付息日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即2008年12月19日),以后每年的该日(即12月19日)为当年兑息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2月18日;

    2、兑息日:2012年12月1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上汽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上汽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上汽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上汽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12年12月1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8上汽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上汽债”的QFII,请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12月18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上汽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资本运营部确认。

    账户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虹口支行

    账户号码:316735-03000256489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08上汽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489号上海汽车大厦2203室资本运营部

    邮 编:200041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请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上汽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12月17日、2008年1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五、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电话:8621-22011138

    传真:8621-22011199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2日

    附表:“08 上汽债”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

    税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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