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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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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宁至祁门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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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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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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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12-051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安国纪”) 2012年3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注册设立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4,800万米电子级玻纤布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5,000.00万元在安徽宁国投资建设年产4,800万米电子级玻纤布项目,其中以5,000万元注册设立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瑞”)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

      2012年11月,公司按照上述决议,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完成了安徽金瑞的工商注册。安徽宣宁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宣宁会验字【2012】287号《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2012年度验资报告》。目前安徽金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注册完毕,并取得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存放在验资户上,并将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存放于监管专户内。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01756408053012460,该专户仅用于安徽金瑞“年产4,800万米电子级玻纤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12月12日与上述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瑞已在下列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01756408053012460,截止2012年12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安徽金瑞“年产4,800万米电子级玻纤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安徽金瑞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安徽金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安徽金瑞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查胜举、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安徽金瑞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安徽金瑞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安徽金瑞、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安徽金瑞或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安徽金瑞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专户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