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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2-59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万股)2724.0048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27%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东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董事长陈东、董事兼总经理应海珍出席会议;监事宋钦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审议《关于同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昌黎县龙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燕山银业有限公司签订<选择权协议>,与承德燕山银业有限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合同>的议案》2724.0048万股100%00%00%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邹荣标、庄宗伟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2日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层东侧01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26日通过的决议;

    (3)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公司股东名册;

    (6)本次大会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对本次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12年11月26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因此,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有法人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数2724.00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9379.114万股的9.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由有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邹荣标、庄宗伟

    [签字]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