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要闻
  • 4:要闻
  • 5:海外
  • 6:金融货币
  • 7:证券·期货
  • 8:证券·期货
  • 9:财富管理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上证面对面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价值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专 版
  • A10:股市行情
  • A11:市场数据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2012年第6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  
    2012年12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A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43版:信息披露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2012年第6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2012-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石岘 编号:临2012-85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情况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公司临2012-01号公告)。

      2012年8月3日,经公司管理人申请,延边中院作出(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批准了《延边石岘纸业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公司临2012-50号公告)。

      2012年12月13日,公司管理人向延边中院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并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申请延边中院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2012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延边中院(2011)延中民三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延边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监督报告》,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划转和处置、资产处置、债权清偿及偿债资金预留等各项工作,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债权人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认定和清偿标准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按照其账面记载的债权额和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标准预留清偿资金。

      四、债权人已申报但尚未确定的债权,在得到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予以清偿。公司按照其债权申报额和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预留清偿资金。

      五、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