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9.2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确定。
9.3 固定资产的分类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办公设备等。
9.4 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方法及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和年折旧率的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的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使用年限(年) | 年折旧率(%) |
办公设备 | 5 | 5 | 19.00 |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已提折旧及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9.5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包括修理支出、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装修支出等。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在“固定资产”内单设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10、收入确认
10.1 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0.2 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③固定造价合同还必须同时满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及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3)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公司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10.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
在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时,公司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11、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在取得资产、承担负债时,公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确定相关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将此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则将此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1.1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除非公司能够控制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以及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公司将确认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 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确认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将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若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将确认与此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1.3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公司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将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将税率变化产生的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公司将除企业合并及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外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12、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2.1 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报告期无需要披露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12.2 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13、前期差错更正
公司本报告期无重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海南鸿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宝珍
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光顺
项目主办人: 杨光华 范敏兰
签署日期:2012 年12月13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鸿炬实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鸿炬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鸿炬实业关于向华联集团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4、华联集团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5、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6、鸿炬实业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7、鸿炬实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查报告
8、博星投资及相关人员自查报告
9、鸿炬实业就本次权益变动做出的承诺
10、鸿炬实业及鸿炬集团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的承诺函
11、鸿炬实业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鸿炬实业财务报表
13、鸿炬集团审计报告
14、博星投资出具的《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5、博星投资相关资质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海南鸿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宝珍
2012年12月1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所在地 | 北京市 |
股票简称 | 华联综超 | 股票代码 | 600361 |
信息披露 义务人名称 | 海南鸿炬实业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海口市海秀中路51-1号星城大厦5G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 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注:向上市公司大股东增资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94,195,951 变动比例: 29.17%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海南鸿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宝珍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