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公告编号:2012-061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10日以邮件和邮寄两种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实际控制人,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本届董事会公司无关联董事。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通讯表决形成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2012-063]。
表决情况:5票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董事表决,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决议生效。
独立董事齐大宏先生投弃权票,理由为:由于截至表决日未获取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进展详细资料且未来资产环评批复事项存在不确定,导致对后续延期承诺的部分内容执行力无法准确判断。
独立董事陈明夏先生投弃权票,理由为:①议案中未能对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承诺的理由和原因作出清晰合理的解释,也未能对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清楚必要的说明;②议案中对延期履行承诺缺乏令人信服的说明,附条件且拟转入资产缺乏基本信心;③在上述情况下决定议案对公司、股东不利,公司、董事务应督促实际控制人切实尽快履行承诺。
公司接控股股东来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将该议案提交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定于2012年12月30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062]。
表决情况:6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董事表决,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决议生效。
该议案独立董事陈明夏先生投弃权票,理由同议案一。
三、备查文件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17 900913 证券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公告编号:2012-062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公司股票无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2年12月30日上午10:00整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上海八方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2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二)登记时间: 2012年12月27日(星期四)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403A)
五、其他事项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403A,信函上请注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电话:021-61639685
传 真:021-61636983
联 系 人:姜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住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2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 上海联合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承诺》的议案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公告编号:2012-063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30日,赵志强先生和张萍女士分别协议受让了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睿意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丰”)100%的股权,因江苏建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7,918,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赵志强先生和张萍女士因此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当时为避免公司股票退市,赵志强夫妇在公司2012年6月6日披露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在未来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的重组,并在今年向上市公司无偿赠送有盈利能力的生产经营类资产(资产价值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各种经营活动,避免出现退市情形。”
近日,实际控制人告知公司:在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一直积极整合拟赠送资产,力争按期完成资产赠送。截止目前,拟赠送资产的证照已基本办理齐全,但由于实际控制人无法控制相关证照的办理进程,拟赠送资产环评批复至今尚未取得,导致实际控制人年内无法完成资产赠送。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充分沟通,争取早日取得拟赠送资产的环评批复,将各项证照齐全的资产赠送给上市公司,消除公司退市风险。2013年9月底,如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实际控制人将于2013年10月底完成资产赠送工作。对此,实际控制人特向全体股东表示歉意。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尽快完成资产赠送,要求其及时向董事会告知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承诺函》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公告编号:2012-06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0日,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园”)债权纠纷一事,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7月22日,我公司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2012年2月24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651元。(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1-031】、【2012-003】、【2012-050】号相关公告)。
二、 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申诉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诉人):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的起因
我公司在2011年初年度例行审计时,发现我公司与南方家园在2006年实施资产置换时差价10,350,336.35元有重复记账的错误现象,我公司与南方家园历年来的正常往来账目为南方家园欠我公司4,731,431.17元,现因资产置换差价10,350,336.35元被重复记账,导致我公司应付南方家园5,618,905.18元。记账错误发现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南方家园偿还上述往来款无果后,于2011年7月20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就我公司与南方家园提起诉讼,要求:①判令南方家园立即偿还我公司债务人民币4,731,431.17元(肆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叁拾壹元壹角柒分);②判令由南方家园承担诉讼费用。2012年2月24日开庭审理,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651元。
三、案件进展情况
我公司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已申诉至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我公司收到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胶检民立【2012】8号)《民事立案决定书》,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本案立案审查。
四、我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向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故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胶检 民立【2012】8号)《民事立案决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