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
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
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尊敬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停止受理第一代身份证的各类账户及交易类业务,原以第一代身份证开立账户的投资者自2013年1月1日起办理各类账户及交易类业务时,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通过本公司各类代销机构以第一代身份证开立账户的投资者,请及时前往相关代销机构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66(免长途费)/021-388347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