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 东碳 编号:临2012-42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于2012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3: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街 18号阳煤大厦15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裴西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
本公司总股本587,142,408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共代表股份460,295,3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8.4%。
2、本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4人(到会董事为:裴西平、马安民、董海水、田祥宇);本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1人(到会监事为:姚瑞军)。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董事会邀请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为适应本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本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向有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变更工商登记申请材料,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本公司证券简称拟变更为“阳煤化工”,证券代码不变。本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证券简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460,295,3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为适应本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本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为: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春华居委会17组34栋21号
表决结果:同意460,295,369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主营业务及资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本公司改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等。审计费用根据本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460,295,369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四、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参照本公司经营所在地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水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薪酬确定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税后)。
表决结果:同意460,295,369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胡宗亥律师和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