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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2012-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2-070

      债券代码:112054 债券简称:11鄂能债

      2011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2年12月19日支付2011年12月19至2012年12月18日期间的利息58.30元(含税)/手(每手面值 1,000 元)。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12月18日,凡在2012年12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2年12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湖北能源2011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28号文”核准发行。根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1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鄂能债

      3、债券代码:11205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3%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1年12月1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19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1鄂能债”票面利率为5.83%,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鄂能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47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权益登记日:2012年12月18日

      2、除息日:2012年12月19日

      3、付息资金到账日:2012年12月19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1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资金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与本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6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肖宏江

      董事会秘书:周江

      联系人:王军涛

      电话:027-86621100

      传真:027-86621109

      邮政编码:430062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肖尧、占志鹏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4504

      邮政编码:510075

      3、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

      联系人:施伟、王芳

      电话:027-85481899

      传真:027-85481890

      邮政编码:430015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2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5938019

      传 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