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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10年豫园债”付息公告
    2012-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2-025

      债券代码:122014 债券简称:09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10年豫园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0年12月22日发行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12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1 年12月22日(“起息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豫园债(122058)

    3、发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25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5.9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14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1、付息日: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2015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6个工作日为本期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3、兑付日:2015年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1年4月,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调整为正面;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0豫园债”的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0豫园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2月21日。

    2、本次兑息日:2012年12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豫园债”持有人。

    五、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本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10豫园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10豫园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10豫园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2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豫园债”的QFII,请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0豫园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豫园支行

    账户号码:1001175809006100442

    账户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63559999

    传 真:(021)63550558

    邮寄地址:上海市方浜中路269号4楼

    邮 编:200010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0豫园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文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叶凯

    联 系 人: 邱建敏 王尤元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方浜中路269号

    联系电话: 021-63559999

    传 真: 021-63550558

    邮 编: 200010

    互联网网址:www.yuyuantm.com.cn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 系 人: 汪晓东 王欢

    联系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4楼

    联系电话: 021-23219625

    传 真: 021-63411627

    邮 编: 200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10豫园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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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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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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