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财经新闻
  • 5:观点·专栏
  • 6:公司
  • 7:市场
  • 8:市场趋势
  • 9:开市大吉
  • 10:专 版
  • 11:专 版
  • 12:专 版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私募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周刊
  •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  
    2012年12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12版:专 版 上一版  下一版
     
     
     
       | 12版:专 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的通知
    2012-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退市制度规则体系,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规定》”)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7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参照执行《退市整理期规定》。其中,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进程中的已暂停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规定》施行后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或者“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特别提示”中对该项议案通过或者被否决后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结果作出明确提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最迟在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