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2-022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15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19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增增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7,532,668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09% |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137,532,668股 | 100% | 0股 | 0% | 0股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温慧、顾文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