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43
转债代码:110003 转债简称:新钢转债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1年12月16日接到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集团”)通知,新钢集团于2011年12月16日首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2,461,627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8%,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股份)。新钢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详见《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5),公告刊登于2011年12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012年12月17日,本公司接到新钢集团通知,截止2012年12月15日新钢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止2012年12月15日,新钢集团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6,116,1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7%,累计增持数量达到拟增持数量上限的93.5%。本次增持前,新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073,188,8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7.02%,增持后新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099,304,9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8.89%。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新钢集团履行承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新钢股份。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新钢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新钢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事宜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新钢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可以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