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2-036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异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案,作出了执行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对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的人民币1600万元及利息(扣除执行到位548500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发布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1-23号)。
二、案件历次裁定情况
2012年3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执追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追加本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发布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临2012-03号)。
2012年4月,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执追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1)深中法执追字第21号民事裁定。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发布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临2012-07号)。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异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发布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临2012-21号)。
三、本次裁定情况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异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2012)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异字第48号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