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2-7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4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虞迪锋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206,840,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06,840,514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收储合同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06,840,514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和梁作金律师对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