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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金删除“30倍上限”
    不落实不得征地
    2012-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

      □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衡道庆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中引发的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并且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有助于城镇化健康稳步推进

      土地专家指出,从改革方向来看,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提高是大势所趋,但具体补偿办法、土地价格评估等内容,还要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确定。改革的目的是理顺农村土地问题,这有助于城镇化健康稳步推进。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拟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内容的相关内容,使土地管理法更原则化,解决其之前“规定过死”的问题。

      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恰恰是这一过于具体的法条规定,造成补偿评估办法过死,也导致实际征地补偿偏低等问题。对此,宋大涵说,从补偿原则来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来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因此,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推动农地“入市”是改革关键

      另外,在补偿内容方面,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征地补偿标准或提高10倍,该说法并不科学,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要考虑农民权益、地区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国土部一位权威人士向记者说。

      对此,宋大涵认为,改革征地制度要遵循三条原则: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正确处理政府依法征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

      “给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平等地位,推动农地‘入市’是改革关键。”农村问题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说。他认为,必须打破城乡土地市场二元结构。对此,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也表示,要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破除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发展。